银行不放贷款找谁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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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一位名叫李欣的年轻女孩,由于做生意急需50万流动资金,遂向南京银行申请信用贷款。由于南京银行工作人员误操作,原本应贷给李欣的50万元贷款,却错贷给了南京市江宁区一家工厂。当李欣前往提款时,银行以贷款合同未注明具体用途为由,拒绝付款。而那家工厂在收到50万元贷款后,将其中47万元用于偿还自身贷款,3万元汇至另一家银行用于企业流动资金。为此,李欣将南京银行告上法庭。

今年3月,南京市栖霞法院一审认定,南京银行在发放该笔贷款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南京银行江宁支行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判决其立即支付李欣人民币50万元。然而,南京银行江宁支行不服,上诉至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上,一起信用贷款合同纠纷,本来只需要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就算不能协商,也可以经过法院调解,毕竟50万并不是个小的数目。但南京银行却坚持“公私分明”,坚决不向李欣贷款。如果南京银行坚称这笔贷款有明确用途,那么当初又为什么要误操作向企业贷款呢?

从银行工作的角度来说,为了防止资金风险,禁止贷款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这既合理又合法。但李欣的50万元贷款与南京银行所持的“规定”并不冲突,因为合同中并没有注明具体用途,依据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李欣自然有权随意使用5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共债共签”才能保护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在夫妻一方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即使该贷款用于家庭生活,也属于债务人个人的借贷,未负债一方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方面,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借款的,那么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夫妻一方以债务被加入为理由,主张对本案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假如南京银行执意不向李欣放款,那么李欣可将南京银行告至上诉,并要求其承担一切诉讼费;同时也可以直接把南京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50万贷款两年的孳息。

总之,南京银行应该端正服务态度,放下身架多联系、多沟通;同时也应更新管理理念,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改变粗放的经营模式。而李欣也应该从自身出发,多阅读金融类书籍,增强金融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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