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告政府能胜吗?

宿愿宿愿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不能胜。 作为资深知识产权从业人士,处理过不少类似的案件,可以很明确地说,即使法院最终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并赔偿损失,也是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非“国家赔偿责任”——这两者区别很大! 所谓的“行政赔偿”是指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包括不作为)给其造成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失,由行政机关予以的补偿;而“国家赔偿”是只限于人身权(包含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的损失,且由国家承担抚慰(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二者形式上都有一定的补偿性,但前者更倾向于填补因违法造成的财产损失,后者则更加体现对人格权的尊重。

从题主表述的事实来看,应该属于“行政赔偿”范畴——企业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失,所以行政机关应该进行相应的赔偿。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案例中,虽然人民法院判决市政府给予某企业部分赔偿,但这仅仅意味着市政府需要向该企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不意味着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构成行政违法或者不当——这是有着严格的证据和程序要求的!换言之,市政府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证实(当然,可能根本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甚至压根就不存在所谓的“法定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判决市政府给予某企业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并无不当之处。

另外,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由于涉案商标系著名商标,所以除了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外,还同时受到了不正当竞争的侵害,除主张商标侵权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龙恬珂龙恬珂优质答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了新型的经济关系。政府是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者,企业则完全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者一者属于管理者,一者属于被管理者,二者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一旦企业认为政府管理活动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完全拥有告政府的权利,而且屡见不鲜。

所谓企业告政府,就法律意义而言就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代表企业以行政机关侵犯其企业自营权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其企业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行为。对此,行政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等单位认为政府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实践效果来看,企业告政府案件越来越多,不少政府和行政机关经过行政诉讼,改变了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企业实现了提起诉讼的目的。

企业告政府在司法实践中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业主作原告,告的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税务、土地管理、环保等行政机关;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乡镇政府及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扣押、封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三是业主要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判令政府或者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赔偿损失。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