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途参股如何计算?
如果中间无增投,则按初始投入确认投资成本并核算盈亏;如果有新资本加入,且老股东让渡部分权益给新股东(新股东不需要对老股东的投资成本进行补偿),则新股东按照其投资总额除以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来计算应享有的经济利益,即每一元注册资本金能获得多少元的经济利益,然后用被评估单位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将企业总价值减去新股东的出资额再除以该比例,就是老股东需要补进的资金。 举个简单的例子:
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两个股东各50万元,其中甲股东实缴25万,乙股东实缴75万。一年后,公司资产总额234万,债务总额108万。在没有任何新增投资的情况下,甲股东实际占有了69万的资产,乙股东实际占有了166万元的资产。假定现在丙要入股该公司,他必须付出71.75万元,才能拥有和乙股东一样的权益,而甲股东因多出了26万元的净资产,必须增加投入32.25万元来保持自己的权益不变。
企业合作建房,是指由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组织施工筹建,房屋建设完后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一定比例进行分配自用的房屋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一条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指开发、建造、销售房地产的专业企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A公司和B公司共同合作建房,分配给B公司的房产,B公司可按该房产的实际成本记入固定资产,在所得税前计提折旧和摊销,实际成本为B公司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工程支出等。
A公司将自留部分及对外销售部分分别确认收入和成本,即自留部分按公允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对外销售部分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收入。共同发生的土地出让金、建安工程支出等按A、B双方各自分配房产的建筑面积作为分摊的基础据实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