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跨国银行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国银行分类标准(试行)》的规定,目前我国的跨国银行主要包括以下5类: ①外国银行分行;是指经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 ②中资银行(含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海外设立的代表处和分行;③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境外分支机构;④外资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公司;⑤外币清算机构及从事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的部门或分支机构。 以上机构开展业务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监管规则。
其中,第一、二类的机构主要办理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性信托及其他信贷业务,经营人民币业务,经营外汇业务应当符合相关的监管要求并申请相应业务资质;第三类和第四类的机构主要办理各项贷款与票据承兑业务,以及信用证、保函等融资性业务,第五类机构的职责主要在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背景下推进货币市场的开放和发展。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全方位对外开放进程加快,未来的“跨国银行”概念可能不仅仅局限在境内进行监管套利,而是可能走向全球,利用国际资源开展业务,实现真正的全球化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分类是政策意义上的,而非法律意义的。从法律意义上说,我国只有境内机构和对外国机构两类主体。上述分类中的所有机构都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属于国内法人;同时,基于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分业监管体系,除部分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外,大多数机构也都在银行业监管部门登记,也属于银行类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