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可以放贷款吗?
证券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因此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调整。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如果证券公司在发放贷款时的营业场所在甲市,则案件由甲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证券公司向债务人催收过贷款,则从催收之日(有证据证明的)起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未催收过,则从2003年1月16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此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方可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偿还。
如果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则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对方承担还款义务,一般而言,只要能证明对方欠款事实,就有可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