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用地可以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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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这属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201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促进农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探索通过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开展农险承保业务”以及“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农村金融改革试点范围”,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打开了政策闸门。 目前,我国各地对于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抵押人(农民)是否拥有完全的土地产权;二是抵押土地是否经过流转并取得承包方的同意。 首先,从抵押人即农民的产权状况来看,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农民享有完全的集体土地产权。这种情况指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居民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也有权将房产进行抵押。

(二)农民享有部分的土地产权。这类情况主要是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房屋所有权归单位或者国家所有。当农民需要资金时,只能将宅基地进行抵押,而房屋的买卖、租赁及抵押等权益则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农民不享有土地的产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经国家征用,直接用于企业经营,此类企业大多从事房地产开发,农民仅有土地使用权,没有转让权和出售权;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过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但尚未开发,此类土地一般由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农民不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当然也就不能以土地进行抵押了。

其次,从抵押土地的情况来看,也分为两类:

(一)已办理土地流转并且获得承包方同意 所谓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出让,让渡主体包括承包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法人或组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流转有两种形式:

1.转包。转包又称转租,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者之间,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实行承包经营的不变更,按合同规定交付使用费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转包的实质是原承包关系的保留,只是在承包期间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代替原先的承包方实施承包经营。只要承包方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原承包关系即告消灭,该第三方即取得承包经营权。

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租人(承租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经发包方认可,在一定期限内,承租和使用他人土地,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 出租和转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承租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只要是自愿协商,约定明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受保护。无论是转包还是出租,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经登记方能生效。 如果企业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来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进行农业项目开发,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抵押的,但是有些银行会对抵押的土地年限有所要求,比如贷款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另外,如果是以耕作的土地抵押,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用途不变,不得改作他用,待债务清偿后,恢复土地原状归还出借人。

(二)未经土地流转或者未得到承包方许可 这种情况下的土地抵押属于无效抵押,所签订的抵押协议尽管经过公证处公证,也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但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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