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砍掉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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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还指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关于共有房产产权、出租住房用于居住等情形的提取条件限制,均不适用本条例。 所以即便公司和个人都不同意缴纳公积金,法律也要求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详见第三十七条)。

2、其次,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5%。 虽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职工意愿适当增加公积金缴交基数和比例。但是,不管企业和职工主观愿望如何,根据国家规定,企业的这一部分金额须全部计入员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单位应当给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比例,有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但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比例。 目前,北京、上海等地的规定是,企业需为职工交纳不低于5%的住房公积金。 当然,如果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以为其缴存更低比例的公积金。比如深圳就允许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设置公积金缴存基数,以降低企业的成本负担。 但无论企业如何与职工协商一致,都必须确保为职工实际缴存到位。 如果企业故意拖欠或不足额缴存,职工有权向管理中心举报。

3、企业为员工缴纳的是公积金而不是商业保险,所以不能随意更改或停止缴费。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章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才能变更或者终止缴纳公积金。 如果是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停交的,那么需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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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规定的住房互助制度,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助性的特点。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而非“砍掉”个人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逾期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文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既不在指定期间履行,又不提出执行异议的,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后各阶段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企业因经济状况持续恶化,无力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但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企业在改善经济状况以后应当再恢复正常缴存水平或者再次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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