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谁控股?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转让、退出机制都有具体的规定,但对于非股份有限公司(即有限合伙)的股东权益是否也应有相应的规定呢? 有限合伙是企业法人,属于非法人组织,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立条件并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人可以通过订立协议书的形式约定各自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领域,并对合伙企业的经营做出明确的分工; 但对于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投资收益和亏损分担比例等内容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对于普通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通》)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损失负有连带责任的,偿还超出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债权人追偿” 以及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情况,并向所有合伙人公布由他经手管理的企业财务状况” 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外应就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应对合伙企业的盈亏承担无限民事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解释三》 13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约定“以劳务出资”,但其所得报酬不能高于合伙人约定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