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类企业有哪些?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指以募捐为目的的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不以募捐为目的的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全称统一格式,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设立公募基金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公募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报告;
(四)场所使用权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从业人员名册。
除前述一般条件外,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举办者(设立人)的条件与资格,包括举办者的身份与地位、经济状况、从业经历、社会关系等;——拟任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条件与资格,包括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证明等等;
——经费来源及数额、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有无举办该专业学校的经验及其相关业绩;
——有无同类办学机构及其相关机构的情况及其经营状况;
——预计招生人数、学制期限、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及办法;
——学校房屋场地、教学仪器设备等物资的权属或者租赁、购置等情况;
——资金来源渠道是否稳定、可靠,数额是否足以维持学校正常运作;
——是否有完善的财务制度、资金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教育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考虑在设立时对其资产进行验资,以确保其注册资本真实有效且能够用于学校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