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何帮助企业?
2011年,我所在的公司破产清算。当时公司有员工60多人,其中40多人在总部工作,分布于不同部门。破产后,大部分员工跟公司签订了内部退养手续,每月发放生活费。但还有几名员工没有签,这些员工都是一线操作人员,因为劳动合同还没到期,不同意公司破产清算,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以经济危机、业务量减少为由,要求这几名员工休带薪年假,同时停发他们的工资(包括生活费)。
当时,公司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给这位员工的,邮件主要内容是“鉴于你本人不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又不愿意自动离职,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方有权停发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后来,这名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赔偿金等。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劳动者的全部请求。
裁决书下达后,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企业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使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表现,且已尽到合理通知义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庭审过程中,尽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但因被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唯一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政府的帮助是建立在双方依法、理性、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强制行政权对市场进行干预。 事实上,政府发挥作用的主要空间在于制定规则和法律、提供公共服务和调节经济运行等方面,而不应插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作为公共权力机关,政府应当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作出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就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