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谁发明的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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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建筑工人为什么工资那么低,作为农民工的我们真的很无奈!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就能够说明问题,同样的工作,在美国做装修的工人工时费每小时40美元(约250人民币),普通员工一个月起码也能赚1600美金(约1万人民币),这样的收入在美国的穷人当中算低收入了,很多美国人甚至不愿意干,但是在中国却是很正常的价格,我们的工人辛辛苦苦干一天也能拿四五百元人民币,这样计算一年的净收入也有7万多,这还只是工资,如果算上加班费和各种津贴,年薪破十万轻轻松松。 但是事实是如此吗?其实并非如此,美国工人的收入虽然高,但是他们有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只工作四天,并且每个星期天绝对休息,除了圣诞节等重要的节日外,他们是没有假期的。而我国职工实行的是8+4+2制度,每天平均工作10小时左右,每周工作6天,而且没有双休日。同样干3个小时,我国的工人在单位时间内实际得到的报酬确实美国的几倍乃至十几倍不等。

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别呢?原因就是美国工会的强大,任何一个美国人只要入职一个新的公司,工会就会代表他向雇主提出各种待遇和要求,比如必须交纳社保、医保和工伤险,必须发放补贴(交通、伙食),必须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等等,这些费用加起来往往占到了工资的很大一部分。 而我国的农民工没有什么保障,劳动部门也缺乏监管,用工企业完全可以以最低的成本雇佣劳动力,不需要考虑员工的各项福利支出,当然能把工资压得很低。

除此之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劳动法的束缚,众所周知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拖欠劳动者工资,同时规定最高违约金,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和工作人员要给予处罚。但是在美国却不是这样,假如你到一家企业上班,签了合同,但是干了没多久觉得不合适想走人,完全没问题,只要你合法解除合同,企业就不能以任何借口拖着你或者扣你的工资,当然你也不能指望从企业那里得到什么补偿。如果你干了一天不想干了,也没关系,企业还得付给你足够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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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关于劳务派遣的起源有很多说法。第一种说法,劳务派遣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雇主代理人”制度。当时资本家为了加强对工人的控制,在工人与雇主之间设立“雇主代理人”以从事招雇工作,负责传达雇主对工人的指示,转达工人对雇主的要求等。这种说法只是就雇用方式而言,最多算是劳务派遣制度的雏形。

第二种说法,劳务派遣产生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的日本、60年代的欧美。战后日本经济复苏急需大量进城务工人员,但受法律和习俗限制,许多中小企业无法独立承担安置进城市务工农民家属和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学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应运而生。这种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这种说法只涉及了劳务派遣在工人安置方面的优势,而且这种优势在中国是不存在的。

第三种说法,劳务派遣由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发展而来。20世纪70年代,欧美企业和日本企业为解决成本过高和人事管理的复杂化问题,开始将其分解出去,发展成了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业务。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最初主要是人事档案管理和退休金管理,后来逐渐发展为代发工资,再后来又增加了健康保险等管理。代招业务是人力资源外包业务的衍生,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代管劳动和社保事务时,又承担了相关职位的招聘任务。代招业务进一步发展,又出现了合同管理机构专门与雇员订立合同,即劳务派遣的前身。这种说法比较接近劳务派遣的本来面目,但没有回答派遣工与非派遣工同工不同酬问题的产生以及解决途径。

现在,可以自豪地说,劳务派遣真正科学意义上的起源在中国,并且不是某位西方学者研究的产物,而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所总结出来的智慧结晶。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大量下岗工人。为了安置这些下岗工人,政府组织他们成立了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家政服务公司。这些企业既得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管理档案等),又得完成当地政府的公益性目标(如解决更多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还不能赚取太多的利润(因为这是政府为安置下岗工人而新办的福利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只能赚小钱不能发大财)。因此,这些企业必然会在收入分配上采用内部人(即原来所属国企下岗的正式职工)和外部人(即企业新招聘的员工)有差别的分配机制,并且必然会在履行劳动基准义务上打点折扣,因此这些企业的员工必然整体上比正规职工的待遇差。这些企业把员工派遣到各行各业干活(一般也局限于简单的劳动),派遣出去的人员基本上都是赚一份辛苦钱,工资和工作条件都不会太好。这就是劳务派遣最原生态的形态。

上述企业通过向其他用人单位派遣员工赚取的收益一般都低于其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包括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派遣公司),因此上述企业需要考虑如何提高单位利润。经过多年的探索后发现,派遣到政府和国企的人工成本普遍高,如果这些政府和国企的后勤辅助人员都改用派遣制员工的话,既可以降低用工成本,又可以避免事必躬亲,因此,上述企业开始将目标转向政府和国企。另一方面,政府和国企也考虑降低用工成本和提高管理效率,于是乎,双方一拍即合,用工单位通过上述企业大批量地使用派遣工,并且双方约定的派遣工的用工成本远低于正式职工。由于在上述企业内部存在“二元化”分配机制(即内部人和外部人有差别对待),因此这些企业将政府和国企中的派遣工归类为赚一份辛苦钱的“外部人”,在没有降低政府和国企所支付的人工成本之前,派遣工的待遇必然比同岗位、同工种的正式职工低。这种同工不同酬的问题随着劳务派遣发展到各个行业而日益得到扩散。由于这种劳务派遣用工机制在中国存在有其必然性,因此同工不同酬也一直延续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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