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如何解决无户口人员?
1、首先,无户籍人员在沪购房政策是同样的,都需要满足限购条件,即单身无房有工作居住证可以购买一套(限上海地区),已婚无房有工作居住证可以购买两套; 2、接下来就是落户问题了,一般有三种方式解决:
(1)直接落户,这种适用于高层次人才,比如张江博士后等;
(2)人才引进落户,这个要求相对较高,需要在沪有工作经历且社保个人部分缴纳满5年(中间间断不超过3个月),学历本科以上,年龄45岁以下;
(3)居转户,这个条件相对最宽松,只需要在上海正常缴纳社保和个税,且无犯罪记录,年龄在50岁以下即可,需要居住证累计7年以上(含7年),其中在上海缴纳社保满6年以上(含6年)。 当然还有别的落户方式,比如创业人才、科技型人才等等,不过这些对申请人的要求都相当高的。
一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国家为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对计划外生育者,规定必须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才给新生婴儿上户口。在实际生活中,确有部分群众因家庭困难等原因无力交纳社会抚养费,因而造成新生婴儿没有落户。对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要求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即可申请办理落户。我国虽然在1996年实施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计划外多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但这一规定是对多生育者给予的经济处罚,并不影响新生儿的户口登记。
二是不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无户口人员。1999年4月1日施行的《收养法》及其实施办法,对收养人规定了必须满足的条件,在实际生活中,确有部分公民因不符合收养条件,收养了事实上的养子女,且由于时间较长等原因,事实上难以送养,造成这些收养人无法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对这些无户口人员本着既尊重历史,又立足现实,既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政策设计。
三是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是户籍管理法规定的应当注销户口的情形。对于这些无户口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不再要求证明其未在规定的地方落户,而是规定“由本人或者其父母、子女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生效判决办理户口登记”。
四是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无户口人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这类人员可以申请在原籍地恢复户口,但现实中有部分农村地区因为男方找不到合适配偶,需要为入赘的男方空挂在本地一个户口,以按照本地的规则继承男方的房屋和土地。此类人员如果恢复原籍地户口,则在当地很难再重新办理迁移户口到现居住地,为尊重群众现实合理的实际需求,因此增加了“对因婚嫁实际生活在迁入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的规定,以满足群众的现实需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是因宗教信仰原因没有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在涉及一些宗教方面的事务时,有出家从事宗教职业的相关人员,这些人由于受当地宗教影响,在当地宗教职业期间不与外界接触,也不办理个人的户口事件及身份证件,致使这部分人员多年无户口。对于这部分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宗教组织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经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为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