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发股票从哪里来?
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3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披露相关情况的报告(即重组方案实施情况报告书): 1、交易对象以现金认购募集配套资金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2、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认购募集中发行的股份;
3、交易对方以现金和/或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认购的金额合计不低于拟购买资产作价总额的70%。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公司应当在重组方案实施完毕后6个月内完成重组报告书的修订及披露工作。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重组涉及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实现的盈利不得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0%;或者相当于其最近一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之和的50%以上; 对于上述两项指标达不到要求的,本次重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上法定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从实践情况来看,由于“盈利”和“持股比例”两项条件的设置较为严格,导致很多重组方案的审核未通过。因此,很多公司在重组过程中会采取规避措施,如将收购资产置入资产控股股东的下属全资子公司等。
一、根据证监会监管规则的要求,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交易对价的,应当由独立财务顾问对支付交易的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募集资金可以用于支付部分交易对价吗? 答案是肯定的! 不过,从目前的实际案例来看,使用募集资金作为支付对价的方式通常只在收购少数股权类资产重组项目中采用。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全部或几乎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了交易对价(个别也有少量自筹资金); 而对于收购控股权的大型并购项目,则很少有此类做法。 三、根据重组规则的上述规定,上市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使用募集资金支付交易的对价呢? 1.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2.该笔款项已经存放于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专项账户中,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存款证明; 3.交易各方就募集资金作为交易对价的相关安排已经签署书面协议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如果交易各方就募集资金作为交易对价的相关事宜存在不同意向时,应提供相应的预案说明交易对手方不同意以此方式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原因。 四、上市公司应该如何准备使用募集资金作为支付对价的议案?
五、如何准备使用募集资金作为支付对价的预案与报告? 六、独立财务顾问应该就募集资金作为支付对价的事项发表什么意见? 七、律师应该就募集资金作为支付对价的事项出具何种法律意见? 请参考: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2014年1月28日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就江苏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进行了审查,审议结果如下:
1、同意江苏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2、同意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天同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评估机构上海立信长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转让方会计师北京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江苏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的保荐代表人、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及其他人员的任职期间均为本次发行之日前六个月。